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士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代理人:胡玖,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先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怀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雪峰,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士久因与被申请人孙成、程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士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