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李丰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案发前住阿里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8月28日被噶尔现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被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噶检公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丰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德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丰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1时9时许被告人李丰田驾驶机动车藏AXXX**轻型普通货车,沿21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噶尔县门士乡境内1254公里+62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藏DXXX**重型半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噶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丰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丰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判处被告人李丰田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并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丰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丰田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获得其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丰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拘役4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行驶证、驾驶证返还给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