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焦修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焦修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香损失5568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8元、执行费745元。但被执行人焦修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修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85元及利息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修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7085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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