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孝义市人。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汾阳市演武镇北辛庄村,现住孝义市。
被执行人:王×,汾阳市人,现住本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白×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晋118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王×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2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对上述4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王×承担本案受理费380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王×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6200元,由被执行人李×、王×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