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宝狮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红花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波,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卓越建材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凤翔路43号1号楼102室。 经营者:马菁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东莞宝狮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凤岗卓越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宝狮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凤岗卓越建材商行价值95513.1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宝狮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东莞市凤岗卓越建材商行价值95513.1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秀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秀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