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画坤,女,汉族,现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代理人:黄建民,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星若,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画坤与被上诉人于星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王画坤出具的付给于星若的其为杨兴福垫付的10855元的书面证据不予以认定理由不充分,以王**出具的收条,认定于星若为杨兴福垫付的10855元属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不清,且于星若变更诉讼请求是基于对方返还货款,不继续履行给付保健品的特定条件下变更的诉讼请求,重审时对于星若变更诉讼请求做进一步的释明,明确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画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卫 海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刘 双 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平可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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