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贾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先英与被执行人贾德根、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微信、支付宝)、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8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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