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孟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峡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 负责人:李德财,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峡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南路。 法定代表人:覃燕,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覃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贵州峡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贵州峡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覃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12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5月18日、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覃丽明有4667.78元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峡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有76万余元银行存款,该款已经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及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到2022年5月19日,如冻结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覃丽明有翼虎牌小车一辆,经怀化市交警部门核实,该车已经转出,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于2021年5月26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1年5月2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于2020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5、于2021年8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即将终本结案。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履约保证金1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4667.78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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