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
被告:王素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