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琥撤销仲裁裁决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719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被申请人李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琥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李琥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719号裁决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