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沈祥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保全人:刘巍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沈祥仪与被保全人刘巍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刘巍巍名下银行存款144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