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宝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兴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永臣,男,汉族,53岁,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宝义诉被告张兴丰、张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全额退还交纳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