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住所地长沙县干杉斗塘。 法定代表人:唐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与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长沙县干杉斗塘机砖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阳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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