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芯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叶祥华,男,1977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芯茹与被执行人叶祥华婚姻家庭纠纷的(2020)鄂128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叶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祥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叶芯茹人民币34115.37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412元。但被执行人叶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祥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叶芯茹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叶芯茹与被执行人叶祥华于2021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4月10日支付10000元,2021年7月30日支付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芯茹与被执行人叶祥华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1281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叶祥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文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来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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