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蓝定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志与被告蓝定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定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志向本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定云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资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至9月份,原告胡志应被告蓝定云邀请,为其承包的上犹县黄埠镇新建邮政银行办公楼水电安装工程安装电路和灯具,该工程已于2020年9月底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埠邮政银行工程胡志水电安装工资23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支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付清尾款13000元”。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却分文未付。无奈,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蓝定云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胡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3、原告与被告蓝定云的微信催款聊天记录截屏图片。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被告蓝定云雇请原告胡志为其承包的上犹县黄埠镇新建邮政银行办公楼水电安装工程安装电路和灯具。2021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埠邮政银行工程胡志水电安装工资23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支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付清尾款13000元”。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支付欠款,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蓝定云雇请原告胡志安装水电,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为23000元,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5月10日支付10000元,在2021年6月20日付清尾款13000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水电安装工资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蓝定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志水电安装工资2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蓝定云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赖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