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岑龙海,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执行人:李筱江,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岑龙海与李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筱江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依据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已向李筱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25.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筱江名下有传祺牌车子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车辆外李筱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登记信息,且其去向不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约谈申请人岑龙海,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筱江限制高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5执120号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