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被告: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工业园(栗官屯)。
法定代表人:陶俊贞,经理。
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乡栗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唐学坡。
被告:唐学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被告:陶俊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学坡、陶俊贞、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433977.87元或保全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珊珊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唐学坡、陶俊贞名下的银行存款25433977.87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