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荀柱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相诉被告荀柱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永相、被告荀柱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荀柱有系包工头,在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腊利村、深沟村、小新村等地承包农村自建房。原告从2017年6月到2018年9月跟着被告做水电、砌砖、粉墙等,每天工资250元。在此期间,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工资,至今还欠着97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荀柱有答辩:2017年3月到2018年2月4日,我家建房,原告帮忙做水电、砌砖等,每天250元工钱,这段时间原告的工钱已经全部结算付清了,最后一笔是2018年6月份付的。2018年2月4日以后,我又承包了腊利村、深沟村等村民自建房,原告也跟着我做工,工钱还是每天250元。从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的工钱至今还没有结清。这段时间原告一共做了150.5个工,至今没有支付的工钱是7075元。我不是故意不给原告结算工钱,之前原告帮我家做的水电没有做好,我要等他做好了再给工钱。
原告举证
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质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结算单及原始记账本,欲证实2018年2月至9月,被告做了150.5个工,每个工250元,一共37625元,期间原告借支了30550元,还剩7075元工钱没有付。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2018年2月至9月,被告尚未支付的工钱是70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荀柱有先后承包了东川区腊利村、深沟村等村民自建房。2018年2月至9月,被告雇佣原告王永相跟着砌砖、粉墙等,每天工资250元。期间,原告借支了30550元的劳务费,剩余7075元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荀柱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的劳务费计算有误,应为7075元。被告提出因之前原告帮自家建房时水电未做好,所以不予支付该笔劳务费的辩解,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荀柱有支付原告王永相劳务费7075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永相预交),由被告荀柱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