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荣佳,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林,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华彪,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戴作金,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荣佳诉被告戴华彪、戴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邓荣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作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荣佳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作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荣佳撤回对被告戴作金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文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