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买尔·肉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和田县。
被执行人:许登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艾买尔·肉孜与被执行人许登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买尔·肉孜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
三、本院2021年9月16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委托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义的×××号车辆。
四、本院2021年9月18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委托查询不动产信息,工商档案。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墨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档案。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单位名下没有财产信息。
八、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九、2021年9月23日在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登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买尔·肉孜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登普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