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香海小镇滨港路966-113-103号。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系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梁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