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男,汉族,秦安县王窑镇人。

被告:杨某,男,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杜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某以其欲与杨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杜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尹慧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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