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朝龙,男性,1982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本,男性,1968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朝龙与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本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