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俞雪峰,男。 被告: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俞雪峰与被告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俞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92271.72元及利息(利息以2892271.72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1月19日,利息共暂计1131452.7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504052元及利息(利息以50405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1月19日,利息共暂计164169.05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5月2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运城市东部新区八一水库附近的安邑八一水库湖泊湿地治理与保护工程(禹都公园一期一标段)项目,合同就工程量、工程支付和结算、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于2013年8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责任书》,约定将前述项目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足额付款,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0081041.72元,但被告仅支付了6684718元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作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将剩余欠付的工程款及保证金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俞雪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2元,退还原告俞雪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晋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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