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江泽,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执行人:许成舟,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霍江泽与许成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霍江泽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