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素红与被告王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张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浩支付原告租金19500元、违约金5850元,共计253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租赁原告位于郑州市××、××路南都市庭院1-2层105号房屋,2019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0年7月19日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面积145.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房屋租金每月9500元,三个月支付一次,并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房缴纳季度租金。合同续订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2020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搬离租赁房屋。并承诺2021年2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租金,否则,愿意按照拖欠房屋租金30%支付原告违约金。至今,被告未按照承诺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浩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房租19500元及违约金5850元未付,有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与欠条予以证实。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房租及违约金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韩素红租金19500元及违约金5850元,共计2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王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