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学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黄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学锦与被告黄嘉伟、陈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学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2726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9日19时许,原告牵着自家金毛到石棉县石儿山公园遛弯,在走到仙鹤亭坝子前台阶时,与二被告家未佩戴狗绳的哈士奇碰见,两家狗发生打架行为,原告在阻止两只狗打架的过程中被二被告家的狗咬伤左手。当日,被告陈红将原告送到医院,为原告预交4000元的住院费并帮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出院后,原告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又在新棉派出所警官的协调下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72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嘉伟、陈红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学锦1000元;
二、原告杨学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黄嘉伟、陈红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