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被执行人:杨志广,男性,1975年05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住遂平县小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平县自然资源局与杨志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