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被执行人:杨志广,男性,1975年05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住遂平县小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平县自然资源局与杨志广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志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