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训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何中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训龙申请执行何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中明支付劳务费95800元及利息,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1.5元,并负担执行费13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