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海(系朱承林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振兴街*号5号楼*单元*号。 被告:银丰地产集团(平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李美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承林与被告银丰地产集团(平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承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海,被告银丰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疏通管道费160元,使用电费水费40元,清理卫生误工费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7日,原告与银丰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银丰公馆购买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该房2020年9月10日交付,到****年**月**日出生间管道不通共计9个月19天。装修后,6月6日全家入住到6月29日共计23天。根据银丰公馆下发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第三页第七项: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被告应负全责。原告装修房子时没有对卫生间下水系统作任何改动,马桶还是原来的马桶,从马桶通过的东西,管道就能完全通过,因为马桶的排污孔尺寸是管道的三分之一左右。卫生间排水管道设计不合理,走了90度的大直角,而且还在直角点上设置地漏,且马桶距离下水道立管距离过长,管道被堵的地方正是地漏和上下楼立管之间,在户内的末端部分。银丰地产和物业服务态度恶劣,出现问题后推脱责任,不予处理,让买房人寒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银丰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房屋所在的8号楼交付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单,房屋施工及设计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不存在原告声称的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2.根据公司维保人员反馈,原告所在的8号楼仅仅是原告的管道出现堵塞,且是两个马桶同时出现了堵塞。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断系原告使用不当导致的,并非因设计存在问题。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及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因原告自身使用不当导致的堵塞并不在维保范围之内,应由原告自行修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7日,原告朱承林、案外人任胜男作为买受人与被告银丰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销售(字)201828578149,合同标的为8#楼*单元*号房产。该房产用途为住宅。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从银丰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维修责任的确定部分约定,经鉴定为施工原因或按国家规定系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情况,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在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维修责任。 2.庭审时,原告朱承林主张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截止至2022年9月10日。2021年6月28日晚上发现地漏漏水很慢,2021年6月29日早上发现两个马桶排水管道都均已堵塞。被告银丰地产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2021年6月29日,原告朱承林找人疏通马桶排水管道,花费疏通费1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承林与被告银丰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朱承林所购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马桶排水管道堵塞情况,理应由银丰地产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因银丰地产公司未履行修复责任,朱承林自行委托他人修复所支出的管道疏通费用160元,应由银丰地产公司承担。银丰地产公司辩称出现马桶堵塞系朱承林使用不当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朱承林主张的电费水费40元,误工费400元,因朱承林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损失实际发生,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丰地产集团(平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承林管道疏通费160元; 二、驳回原告朱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银丰地产集团(平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自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