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牛角组220号。 经营者:叶格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申请人:谭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吴志国、谭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4758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志国、谭丽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志国、谭丽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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