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燕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燕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燕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邹燕林驾驶新N9×××3号轻型栏板车沿S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拉尔市十一团五连路口处超车时,因超速驾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新N3×××0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新N9R083号车车体前部右侧与新N3×××0号两轮摩托车车体左侧后部碰撞接触;新N9×××3号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95km/h。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燕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新N9×××3号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被告人邹燕林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659300元的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燕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邹燕林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邹燕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燕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邹燕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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