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志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辉支付工资款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辉承担。事实和理由:孙志于2019年4月份在蚌埠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5代生产线倒班宿舍楼贴砖。王辉拖欠孙志工人工资1.8万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我院已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交付王辉并为其指定了举证期限,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承认孙志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孙志已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王辉应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经双方结算,王辉拖欠孙志工人工资1.8万元。现孙志要求王辉支付1.8万元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志工人工资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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