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保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禹州市。 被告:张换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保磊与被告张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保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窦保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凌霄 书 记 员 董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