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
被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玲与被执行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肖玲借款本金237435.54元,并按年利率7.2%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4355.80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借款23743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肖玲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日止;被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5034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7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绿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308.4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个,实际控制金额0.07元。(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