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W71799。
法定代表人:邓家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沙河铺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
法定代表人:辛勤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