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河北潽语花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远洋城购物中心第三层第F3-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CHHLT82。
法定代表人:聂晓楼。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明刚诉被告河北潽语花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明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明刚负担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