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阳光名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妹。 被告:丁爱仓,男,****年**月**日出生,住孟村县。
审理经过
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爱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静茹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