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新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杨火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新金与被执行人杨火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粤1624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杨火星仍欠申请执行人彭新金和平县彭寨镇西长村委会西山下陈海全建房工程款191210元,被执行人杨火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本案诉讼费用2092元由被执行人杨火星负担(该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杨火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新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火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杨火星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杨火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火星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杨火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P×××××的小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另案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火星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先烈路20号负壹层(4)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和0100023980】(另案拍卖中)。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杨火星银行存款人民币480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杨火星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新金,申请执行人彭新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火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5元(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768.15元),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杨火星所有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商铺(拍卖中),并冻结被执行人杨火星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火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待另案拍卖结果出来后,如拍卖成功,有拍卖款剩余,可按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彭新金发现被执行人杨火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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