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炳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徐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炳慧与被告徐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炳慧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炳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炳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炳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