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申东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中路19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晶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2幢2663室。

法定代表人:杨佳伟。

审理经过

2019年10月28日,上海申东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东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田健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田健身公司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5年3月24日成立。住所地奉贤区奉金路469号2幢2663室,法定代表人杨佳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3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健身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健身俱乐部管理,健身器材,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东公司与依田健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第1406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280号民事判决书,依田健身公司应给付申东公司房租租金198,958.4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见判决书)。后因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另据申请人提供的以被申请人依田健身公司为执行裁定书显示,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沪0115执31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申东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对上海依田健身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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