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华东,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张凤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华东与被执行人张凤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16737.25元、执行费460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本院现执行到账20655.81元,被执行人自行给付60000元,未执行款项为236081.44元(医疗费98383.05元、后续治疗费41600元、误工费30979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1480.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96.2元、鉴定费2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诉讼费3003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合解,被执行人每年给付20000元(给付方式:1月至11月间每月28日前给付1500元、12月28日前给付3500元)至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若被执行人按期给付,其放弃迟延履行金,若未按期给付,要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213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