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官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林市柴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海林市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庆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海林市**道河镇钓鱼台村中心路**号,现住柴河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山,黑龙江省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官孝与被申请人王庆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官孝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臣所有的登记在原车主曹国芳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xxx**神鹰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30000元)。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柴河镇三区二委铁西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官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用自己的房屋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曹国芳名下的车牌号为黑Cxxx**神鹰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过户、转移、转让、抵押等;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陈官孝名下的位于柴河镇三区二委铁西路房屋一处;查封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过户、转移、转让、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官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