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培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鹰城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58300。 法定代表人:田雨。
审理经过
原告李培元与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培于2021年8月11日以与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元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处分原则,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培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李培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烈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立国 书 记 员 刘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