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玛德名都A区。 法定代表人:曹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袁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磊、袁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