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和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被告:董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和芝与被执行人董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30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程和芝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59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