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开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4045Q。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泰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开发区尊祖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266807XA。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泰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泰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