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 负责人:刘敏,行长。 被执行人:郑文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黄静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鸿源生态新城C栋104房,现办公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润和花园R栋2单元首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19226H。 法定代表人:黄重才,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文利、黄静环、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41221.0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静环、郑文利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现阶段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2执261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新友 审判员  赖崇坤 审判员  陈 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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