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房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莫思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陈房桂诉被告莫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房桂以被告莫思成已于2021年4月20日前归还欠款,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房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陈房桂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竟威 书记员 黄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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