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房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莫思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陈房桂诉被告莫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房桂以被告莫思成已于2021年4月20日前归还欠款,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房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陈房桂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竟威 书记员 黄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