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咏春苑3幢6单元8R号。
法定代表人:林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纪青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 睿
审判员 方院平
审判员 汪 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陈玉洁